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了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为“联盟”)相关成果使用、及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知识产权事宜的处理规则。
第二条 会员加入联盟,意味着其同意遵守本知识产权政策。
第三条 除非会员以书面形式在向联盟提交的文件中明确标记可能包含其商业秘密,否则会员或其他参与者主动披露或提交于联盟的信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未依据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和程序合理使用联盟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会员/贡献者许可给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五条 会员或贡献者同意,就其向联盟提交的与联盟运作、推广相关的贡献的著作权,授权联盟或其他会员/贡献者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世界范围内的许可。该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会员或贡献者的贡献,联盟或其他会员/贡献者使用、复制、修改其贡献以开发衍生作品,公开展示、公开运行、公开分发其贡献/改进作品/衍生作品。
联盟基于会员/贡献者的贡献创造的编译或衍生作品,联盟拥有其所有的著作权。
第六条 除非基于第五条的明示许可条款,否则会员或贡献者对其贡献的披露,不得被解释为有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成立。
第七条 会员/贡献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提交给联盟的贡献未侵犯第三方主体的相关权利,联盟基于对会员/贡献者的善意信赖展开工作。如果联盟发现会员/贡献者提交的贡献中有未获授权的其他主体的著作权,联盟将迅速通知所有的会员和其他关联者,停止复制、使用、发行未获授权的贡献。
第八条 联盟所制定的标准草案及标准,著作权归联盟所有。除非已事先得到联盟明确的书面许可,任何主体均不得出版或发行联盟标准草案或最终标准的全部或部分,或其演绎作品。
第九条 第三方复制、使用和销售联盟所制定标准的,应征求联盟取得书面同意。
第十条 联盟所发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白皮书、案例实施报告)著作权归联盟所有。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实施成果中的文字或观点的,应注明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本联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商标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免费授权联盟就其所拥有的商标在联盟网站、白皮书、具体实施案例、展会、推广宣传等材料上使用,以表明其为联盟会员的身份。
第十二条 联盟所拥有的商标,由秘书处按照合理、非歧视性原则进行许可。
第十三条 如果联盟需要以任何名称或标志作为联盟商标,联盟应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并由秘书处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章 专利
第十四条 联盟原则上不反对在标准中涉及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联盟将从技术先进性、利于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等层面考虑受专利保护的技术纳入标准的必要性,以及该专利对产业界应用相应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联盟会员在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鼓励在其实际所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该会员及其关联者的专利/专利申请使用附件三及时向联盟进行披露。鼓励联盟会员/社会公众使用附件二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拥有的与标准制定相关的专利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本知识产权政策所要求的披露义务都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会员承担专利检索义务。对本条的解释和应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会员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相关的专利,应当使用附件三或附件四向联盟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实施许可声明应当为以下内容之一:
(1)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拒绝对其专利给予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作出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第十六条中所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向联盟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转让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时,应确保其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样约束专利相关权利的继受者。
第十八条 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拒绝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时,联盟将审查该标准,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标准发布后,若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许可,联盟将在合理期限内寻求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许可承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许可承诺,联盟将暂停标准的实施,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一经提交则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由于标准的修订导致已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必要权利要求对于该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只有后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加宽松、更加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如果非会员持有与标准有关的某项专利引起联盟的注意,联盟将请求其参照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披露相应的专利信息及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标准实施引起的涉及专利问题的争议,由其他相应机构解决。
在承担本知识产权政策规定的许可义务之外,会员有权按照其自行确定的条件,独立地向其他第三方或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许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联盟鼓励会员在联盟平台上以合适的形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创新、协同运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共同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联盟观察员适用本政策中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附件一,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以及已披露的专利清单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