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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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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研究和产业推进,联盟拟开展工业互联网实验室建设(以下简称实验室),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作为工业互联网领域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工业互联网领域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及商业模式,解决工业互联网领域发展中的难题,提高工业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创新体系,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做好关键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工业互联网优势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作为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实验室申报、遴选、年度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作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确定实验室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研究人员等;
(三)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工业互联网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或场地,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外或行业内领先,在联盟内牵头或深度参与形成同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等研究人员;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领先技术、模式的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八条 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联盟申报,提出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实验室。

第九条 鼓励由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实验室。
 

第四章 遴选与授牌

第十条 实验室依照“自愿申请,择优遴选”原则进行。联盟每年集中遴选一次。

第十一条 联盟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实验室申请书》进行答辩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研究确定实验室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正式通过为联盟实验室,并颁发证牌。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xxxx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xxxx为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实验室副主任由相关单位推荐,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较强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由本实验室制定,由联盟秘书处组织相关工作组讨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实验室主任每年作一次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实验室的日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确因实验室发展需要,变更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相关工作组或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联盟秘书处,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正式变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联盟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联盟对实验室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实验室前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由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相关情况材料核查,或现场检查,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联盟根据评估意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撤销其联盟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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